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,培养有知识、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;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,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,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;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,面向基层就业创业,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,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,中央决定从2008年开始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教育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〈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〉的通知》(组通字[2008]18号)精神,经省委同意,现将2008年江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一、选聘计划数量
我省2008年计划选聘562名,按相关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(见附件1)。根据毕业生定向报名应聘和志愿情况,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统筹调剂。
二、选聘对象和条件
本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(1978年6月30日以后出生)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,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、研究生,原则上为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,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。其中,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报名参加选聘的,免试直接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。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思想政治素质好,作风踏实,吃苦耐劳,组织纪律观念强。
(二)学习成绩良好,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。
(三)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。
(四)身体健康。
参加省人事厅、团省委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“三支一扶”、“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等活动的高校毕业生,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,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,选聘后,选聘对象此前的志愿服务终止。
三、选聘去向和任职
对选聘的大学生,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按照自愿、就近和回原籍的原则派遣至县(市、区),由各县(市、区)委组织部落实到具体的任职村。
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,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;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,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;是共青团员的,可安排任村团组织书记、副书记职务。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工作,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,可通过组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、村委会主任、副主任等职务。
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工作,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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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8-6-6 17:18:38 |